(2015)宁刑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谭晓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晓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042号罪犯谭晓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锡法刑初字第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9��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1日、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3907号、第92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晓波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谭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谭晓波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二次监狱记奖。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晓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退赃,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晓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