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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海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玉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XX。被告徐德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安康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