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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旭宏诉黄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宏,黄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旭宏,男,汉族,现住鄯善县。被告黄明波,男,汉族,现住鄯善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旭宏诉被告黄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李旭宏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219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宏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师碧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