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旭宏诉黄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宏,黄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旭宏,男,汉族,现住鄯善县。被告黄明波,男,汉族,现住鄯善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旭宏诉被告黄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李旭宏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219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宏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师碧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