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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兴、帅世刚与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帅世刚,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成,王军,胡吉财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刘兴。原告帅世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模村。组织机构代码:73087882-7。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第三人李成,男,生于1964年1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88号,系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6401240059。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庾万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军(又名王君),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民主街379号2单元202号,系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民身份号码:523523196810293717。第三人胡吉财(又名胡吉才)。本院在审理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兴、帅世刚与被告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李成、王军、胡吉财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刘兴、帅世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李成、王军、胡吉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兴、帅世刚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李成、王军、胡吉财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帅世刚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李成、王军、胡吉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6元,减半收取12333元,由原告刘兴、帅世刚负担。审 判 长  周继荣审 判 员  陈桥森人民陪审员  袁宏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汤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