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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曰文与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曰文,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商初字第84号原告:王曰文,男,汉族。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全奎,村主任。原告王曰文与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曰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曰文诉称,2010年4月10日和同年同月20日,被告雇佣原告用自己的挖掘机为其春灌、修道、修渠,共欠下工时费46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王曰文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收款人王曰文,欠挖掘机工程款4600元,付款人石庆河。该欠据上有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曰文按照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的要求为被告村里开挖沟渠、春灌、修道,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王曰文完成工程之后应当及时向原告王曰文支付工程款。原告王曰文要求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4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曰文工程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双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