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鞠军生诉被告王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鞠军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军生诉被告王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军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275元由原告鞠军生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