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仲审撤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仲审撤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林,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宏彬,董事长。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盐仲(2014)裁字第167号裁决,在收到该裁决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裁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丛云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颍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