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温喜成与被告徐桂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喜成,徐桂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温喜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桂秋,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喜成与被告徐桂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桂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喜成撤回对被告徐桂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即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