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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再与梁海刚、曾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再,梁海刚,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周再,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1********,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梁海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2********,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曾珍,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6********,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周再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海刚、曾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海刚、曾珍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