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耿峥与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峥,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耿峥,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6237-8。法定代表人:陈皓,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9.2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89.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