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与王民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王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号。负责人李绍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男,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江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男,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委托代理人吴丹,男,汉族,白山市浑江区圣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市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上诉人王民。(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