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元龙、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元龙,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张军,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元龙,男,回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田芳,女,回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被告李元龙妻子。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元龙、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换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元龙、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保生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人民陪审员 保金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