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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三申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与薛忠生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薛忠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0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忠生。再审申请人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忠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决定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佳县东方红枣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小燕审 判 员  张润民代理审判员  同惠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