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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金良诉宋桂芬、史瑞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良,宋贵芬,史瑞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刘金良,住隆化县。被告宋贵芬,住隆化县。被告史瑞成(系宋贵芬丈夫),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良与被告宋贵芬、史瑞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鲁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