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金良诉宋桂芬、史瑞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良,宋贵芬,史瑞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刘金良,住隆化县。被告宋贵芬,住隆化县。被告史瑞成(系宋贵芬丈夫),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良与被告宋贵芬、史瑞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鲁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