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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本人1991年8月由沈阳机械制造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1992年10月调入某某工作,开始在调度室,后又调入车间技术组从事技术工作,职称助理工程师,工作到2000年左右时,单位效益不好,经常拖欠工资,后来干脆不开工资了,那时一家三口全靠我一人工资生活,后来单位再也没有开过工资。后来我找到单位要求上班,单位劳资和领导研究后同意我上班,但说需要我先交钱,由于钱没有凑齐,班也不让上。后来发现社会保险一直拖欠,也曾找到单位,但单位称效益不好暂时缴不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办理买断,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我方是否与原告有劳动关系。我单位多数人员在放假,原告原是沈阳某某厂和我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有误,此外,原告诉请被告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已超过法律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在沈阳某某厂工作,1999年以后调入被告某某公司工作。被告某某公司连续为原告缴纳自1993年10月至1999年的养老保险金,2000年缴纳4个月养老保险金、2001年缴纳1个月的养老保险金,之后未缴纳。原告自认自2000年开始单位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原告一直未上班。原告2014年年底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被告未予缴纳,到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为原告办理工龄买断。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法规不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4)928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沈阳市参保人员缴费明细、封存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在本案中,被告公司虽辩称原告系沈阳某某厂员工,同被告无关,且向本院提供原告与沈阳某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的期限为93年10月1日—98年9月30日,原告确认此事。此后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某公司也为原告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因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之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告怠于履行缴纳保险费用之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为办理买断工龄的问题,该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刘某某补缴自2000年起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社会保险中企业应缴纳部分费用(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