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金成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玲等,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崔玉玲,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金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5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玉玲等58人(详细名单附后)。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崔玉玲,女,1968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金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崔玉玲等58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5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查,2014年1月10日,崔玉玲、李金成等27人,通过信件方式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反映西红门理想家园小区房屋的壁挂炉排烟存有质量问题。排烟方式不合理,排烟灌入部分户型室内,造成户内人员遭受壁挂炉废气污染等问题。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住建委出具函件,称于2014年1月17日上午对该小区壁挂炉排烟口位置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核实。经现场核实,该小区结构工程燃气预留洞位置与设计图纸一致。2014年2月13日,市住建委就西红门理想家园小区问题召开协调会,出台会议纪要,协调建设单位、规划、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单位进行解决。2014年2月25日,市住建委向李金成等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答复):“经调查,未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为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大兴区西红门理想家园小区部分业主通过信访投诉反映该小区燃气壁挂炉排烟口距离卧室太近,影响身体健康有关问题的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结合实际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方案时须请业主代表及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崔玉玲等58人认为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住建委对其反映的小区房屋供暖燃气壁挂炉排烟问题履行监管职责。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须具备法定的起诉要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项职责应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崔玉玲等58人系针对其所在小区房屋供暖燃气壁挂炉排烟问题提起的履责之诉,而据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现场核实情况,该小区结构工程燃气预留洞位置与设计图纸一致。因此,崔玉玲等58人所反映的问题并非是在房屋施工建设过程中产生,不属于市住建委的监管职责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玉玲等58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崔玉玲等58人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代理审判员 蔡 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晓萍附上诉人(一审原告)名单: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金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何伟,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月,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段月松,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建林,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冬松,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占锋,男,1976年3月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向云,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勋,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新颖,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福庆,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辉,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珊珊,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军,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增国,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宝健,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邢会林,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亚京,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淑维,女,1951年8月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兰,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玉玲,女,1968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卫国,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利伟,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永琴,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尤贵龙,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庆文,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路正,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素芬,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磊,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亚静,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向明,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卫莉莉,女,1976年1月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媛元,女,1985年3月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志军,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姜勇章,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如松,男,1955年4月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冬冬,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成文,女,1954年6月1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瑞东,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艳芳,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晓岚,女,1971年7月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秀英,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启凤,女,1944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春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中,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莹,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文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青友,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伟,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晓梅,女,1958年1月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春明,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星,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文建琼,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新蕾,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远赢,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爱华,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