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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海清与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清,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蔡海清,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洪辉,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清与被告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海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清撤回对被告洪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蔡海清负担。审 判 长  皮跃军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