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英龙与史留拴、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龙,史留拴,孟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英龙,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史留拴,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孟迎春,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龙与被告史留拴、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龙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英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李英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