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姚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姚民初字第233号原告石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德琦,林州市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原告石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三笔,分别为:2011年8月25日借款44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2011年10月20日借款30800元;2013年3月18日借款1848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三笔共计184800元,以上借款均有被告亲笔所写借据为凭证。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被告迟迟不还,原告多次讨要仅还款11000元,尚下欠173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38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此案所涉款项是非法集资款,已在公安机关立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此案。2011年至2013年,经被告见证,原告借给河南省诚胜置业有限公司款共计168000元,河南省诚胜置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有借款凭证,约定利息为年息10%,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时按10%加上了利息,合计为184800元。由于河南省诚胜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款,借款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因该案涉及面广,属非法集资,向全市范围内发出通知,要求出借人到公安机关申报借款数额,原告向公安机关申报了借款数额,公安机关已记录在案。河南省诚胜置业有限公司归还了原告11000元。此案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原告起诉被告实属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主张的债权因相关责任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已就上述债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申报,并已领取了部分兑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的相关权益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