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孟广华诉孟广社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华,孟广社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孟广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孟广社,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华诉被告孟广社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1245元,共计2735元,由原告孟广华负担。审 判 长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王向宇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程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