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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赵前虎减刑一案的刑事���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前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25号罪犯赵前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建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前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被告人赵前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0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前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赵前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赵前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前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前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四日(刑期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