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怀光等人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怀光,赤峰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俊杰,王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卢俊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怀光,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被告赤峰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卢俊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卢俊杰,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审被告王凤春,男,40岁,汉族,赤峰市银城房地产开发公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是巴林左旗,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姚怀光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赤峰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俊杰、王凤春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