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范会明与杜双季、谢贞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会明,杜双季,谢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74-2号申请人范会明,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杜双季,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被申请人谢贞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7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杜双季驾驶的“皖F78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6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双季驾驶的“皖F78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