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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羁押;现羁押于怀柔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于2015年3月21日14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西口时,与王×驾驶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1)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7.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孟×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尤贵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