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苏焱与侯生辰、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焱,侯生辰,陈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728号原告:苏焱,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侯生辰,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华荣,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志峰,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苏焱诉被告侯生辰、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因被告欠其借款未还,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侯生辰、陈华荣于2015年4月1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198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侯生辰、陈华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