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孙立朋、孙兴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孙立朋,孙兴圣,夏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47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88号。负责人谭炳毅,职务行长。被告孙立朋。被告孙兴圣。被告夏光军。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4月0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元及利息627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民主路188号,房权证临公房字第××号,LQ国用(2004)地变06001-1-31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