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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拥与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481-1号原告张拥。委托代理人赵程昌,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法定代表人汪务雷,总经理。被告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156号。法定代表人邹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晓,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与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