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与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9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光谷支行账户12×××01的存款人民币4895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