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扎西罗布与罗布扎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罗布,罗布扎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工民初字第04号原告扎西罗布,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工布江达县。委托代理人四朗平措,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工布江达县。被告罗布扎西,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林芝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罗布与被告罗布扎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罗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罗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罗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扎西罗布负担。审判长 次 拉审判员 旦增曲珍审判员 尼玛卓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