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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扎西罗布与罗布扎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罗布,罗布扎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工民初字第04号原告扎西罗布,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工布江达县。委托代理人四朗平措,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工布江达县。被告罗布扎西,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林芝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罗布与被告罗布扎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罗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罗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罗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扎西罗布负担。审判长 次  拉审判员 旦增曲珍审判员 尼玛卓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