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玲与庞家鹏,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庞家鹏,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刘玲,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庞家鹏,男,生于196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3517-X。住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55号。法定代表人段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玲诉庞家鹏、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玲以约定还款期限未届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林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