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张军与杨成勋、陈贵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张军,杨成勋,陈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朱张军。被执行人:杨成勋。被执行人:陈贵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张军与被执行人杨成勋、陈贵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贵锋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