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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张军与杨成勋、陈贵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张军,杨成勋,陈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朱张军。被执行人:杨成勋。被执行人:陈贵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张军与被执行人杨成勋、陈贵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贵锋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