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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杰与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定庵村村民委员会、黄厚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定庵村村民委员会,黄厚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定庵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少岭,该村主任。被告:黄厚明,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杰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定庵村村民委员会、黄厚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