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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原、黄振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原,黄振德,黄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林、陈玉藻,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黄金原,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振德,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海,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金原、黄振德、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四十六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三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