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栋、袁数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司栋,袁数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薛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栋,女,成年,濮阳县豪香来中西涮吧业主。被告:袁数行,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濮阳县城关镇粮所家属院*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9281989********。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栋、袁数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栋、袁数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司栋经��的豪香来中西涮吧为筹办开业庆典,2013年1月8日委托被告袁数行到原告处协商制作活动物品的相关事宜,被告司栋支付相关费用14017元,被告司栋支付1000元预付款后承诺余款在开业后结清,开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司栋支付3000元,后由被告袁数行签下欠条,至今仍有8017元广告费未支付。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801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司栋辩称:原告为其装饰的事实存在。一直由袁数行负责这个事,具体欠不欠账我也不清楚,等我和袁数行对了帐再说,欠账就还。被告袁数行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司栋系豪香来中西涮吧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筹办开业庆典,由被告袁数行到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处操作相关事宜,该涮吧开业后,2013年2月3日被告袁数行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星光广告公司广告费13017元,后被告司栋还款3000元,被告袁数行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星光广告公司广告费用10017元,过年后还款,对星光广告公司表示歉意。至今仍下欠801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司栋的豪香来中西涮吧进行了装饰,并且已装饰完工,被告袁数行对广告事宜及费用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欠条,被告袁数行欠原告广告费8017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袁数行支付广告费801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司栋支付广告费的诉求,没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数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费8017元。二、驳回原告濮阳市星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数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