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民初字第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志洋与如皋车马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洋,如皋车马湖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771号原告赵志洋。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如皋车马湖医院,住所:如皋市长江镇车马湖蒲黄线。法定代表人吴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洋与被告如皋车马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志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宗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