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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王东林、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王东林,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89号原告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东林,男,4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上海东。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上海东。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正华,男,4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林、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的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凯莱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