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王东林、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王东林,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89号原告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东林,男,4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上海东。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上海东。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正华,男,4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林、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的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凯莱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银川金汇暖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