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宋海成与闵军、杜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成,闵军,杜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62-1号原告宋海成。被告闵军,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王鲁镇王鲁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8********。被告杜艳华。原告宋海成与被告闵军、杜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海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闵军、杜艳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闵军、杜艳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随东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