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庆珠与陈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珠,陈明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陈庆珠,女,1959年5月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明水,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珠与被告陈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珠以其欲与被告陈明水庭外协商解决此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庆珠负担。审 判 长 郑平珍代理审判员 庄萍萍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伟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