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贻标诉被申请人吴淑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贻标,吴淑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3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第二办公楼四楼。申请人陈贻标。委托代理人方中飞,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淑云。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2日提请本院冻结本院(2014)琼海法执字第538号执行案件中拍卖吴淑云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17层A房的拍卖款人民币120万元。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刘和平、陈红英名下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价值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贻标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吴淑云名下位于房的拍卖款人民币12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刘和平名下位于xxxxxx房,查封担保人陈红英名下位于xxxxxx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贤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