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卢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269号申请执行人卢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胡某,女,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