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柒零捌零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柒零捌零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宁,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煜梅,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柒零捌零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翠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4日,联创通用文化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柒零捌零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柒零捌零设计公司)签订一份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委托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承担“无染堂医养会”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范围、内容等及设计费为:会所室内设计(分概念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建筑面积1600m2,费率200元/m2,设计费32万元;会所室内陈设设计,建筑面积1600m2,费率125元/m2,设计费20万元;累计设计费52万元。合同约定了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1.详尽的设计任务书及要求;2.建筑总规划图及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3.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联系方式。提交日期为2013年10月4日前,提交方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合同约定了乙方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向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其中:概念方案设计的设计成果为平面方案、功能分析、概念意向、材料建议,数量为PDF电子文档及A3彩色文本两套,提交时间为签订合同后21天。合同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其中:第一次付费30%为15.6万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其中:甲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天,乙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3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时间。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前,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与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即已联系、商谈。合同签订后,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于同年10月8日向柒零捌零设计公司电汇15.6万元。柒零捌零设计公司于同年10月19日向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发送平面图电子文档,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于同年10月21日回复初步意见,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收件后回复并于同年10月26日再次发送平面图电子文档。本案审理中,联创通用文化公司称10月26日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发送的平面图与之前的一致、未进行修改,无合同约定的功能分析、概念意向、材料建议的设计成果,也未收到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寄送的A3彩色文本。另,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其租赁房屋的现状拍照15张、制作现场记录一份。联创通用文化公司提交与案外人新疆联创富邦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两份,其主张的损失65万元为半年的租金。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一年。原审法院认为: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与柒零捌零设计公司订立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已支付柒零捌零设计公司设计费15.6万元,收到了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概念方案设计成果中的平面方案,而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否认收到其他设计成果即功能分析、概念意向、材料建议三项以及彩色文本,柒零捌零设计公司书面答辩其无违约行为则对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设计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规定,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的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的结算与清理有明确约定,故应按此约定处理。双方合同约定“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已开始设计工作,概念方案设计以平面布置图为主,其他功能分析、概念意向、材料建议为辅助说明,故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其主张返还全部已付设计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双方合同约定概念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的设计费合计为32万元,但未约定各阶段具体的设计费,对此,按通常情形下各设计阶段的比重即概念设计40%、扩初设计30%、施工图设计30%,确定概念方案的设计费为12.8万元,故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应退还联创通用文化公司2.8万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联创通用文化公司现提出解除合同而要求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支付此前一年已付款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返还的设计费也非其主张的金额,故对其主张资金占用费936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柒零捌零设计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非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以租赁房屋的租金作为损失非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该租金是否实际发生以联创通用文化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和收据尚不足以认定,故对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主张赔偿损失6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解除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柒零捌零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二、东莞市柒零捌零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2.8万元;三、驳回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于2013年10月4日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后21天后交付概念方案设计,但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交付合格的设计图纸,仅向我公司交付一张未经确认的简单的平面方案,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全额退还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已支付费用。二、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理解错误,断章取义。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向我公司交付设计方案,我公司起诉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不应适用合同条款中关于设计费用的支付约定。三、原审法院确认设计费用的比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向我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未能达到要求且只占总工作量的十六分之一,原审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40%的设计费用显失公平。四、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未能完成合同内容,其占用我公司资金15.6万元,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柒零捌零设计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未能正常开业经营,对于房屋的租金损失应当由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合同书、银行业务凭证、收据、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要求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全额返还设计费用15.6万元有无相关法律依据;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要求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要求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全额返还设计费用15.6万元有无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认为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质量合格的装饰设计图纸,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向其退还已给付的设计费15.6万元。根据庭审调查,2013年10月19日,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认为该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回复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3年10月22日,柒零捌零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并于2013年10月26日再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交付了概念方案设计图纸。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认为该设计图纸与10月19日交付的设计图纸一致,但联创通用文化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就设计图纸的质量合格标准并未明确约定,因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已再次向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交付了概念方案设计图纸,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认为柒零捌零设计公司二次提交的设计图纸仍不合格,但并未提交其于2013年10月26日后向柒零捌零设计公司主张权利或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双方在装饰设计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已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向联创通用文化公司提交了设计图纸,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设计费用支付进行划分并无不妥,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关于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应向其全额退还15.6万元设计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要求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认为柒零捌零设计公司未向其交付合格设计图纸,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应向其赔付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本案中,联创通用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租金系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与柒零捌零设计公司的设计行为并无关联性,联创通用文化公司以租金作为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标准并无法律依据,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2013年10月26日之后与柒零捌零设计公司进行协商的证据,其认为延期经营系柒零捌零设计公司的设计行为造成的并无相关证据证实。联创通用文化公司关于柒零捌零设计公司应当赔偿其租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联创通用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3.60元(上诉人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联创通用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映红代理审判员 冯 宁代理审判员 卫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志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