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伯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佰华),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叶某于2011年经营一间化工厂失败后,便萌生了利用化工厂内的工具及材料制造毒品冰毒的念头。2014年6、7月份,叶某开始研究制造冰毒的方法,并在网上学一些制毒知识,同时加入一些专门交流研究制造毒品的QQ群,并在QQ群内学习制毒技巧。之后叶某先后于2014年6月份、9月份分别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二巷2号三楼一间出租屋及荷城街道文华路和木巷201房内制造冰毒,并制造出有冰毒成分的白色晶体及黄色晶体约5克。2014年6、7月份,一名叫“尊严”的qq友(具体情况不详)得知叶某制造冰毒后就互留了电话,并叫叶某传授制毒方法,提出制出的冰毒两人平分。叶某答应并提出收取人民币15000元传授费用,并告诉“尊严”制毒所需工具及原材料。2014年11月2日晚,“尊严”叫叶某第二天将制毒工具、原材料和制好的冰毒一起运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见面后再付钱。2014年11月3日11时许,叶某雇请梁某驾驶的车牌为粤E×××××蓝色长安小型面包车将上述制毒用品运到陈村镇石洲市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液体和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苯基丙酮成分、苯基乙酰基乙腈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搜获物品的指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叶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地点、物品的指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叶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化验检验报告;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以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制造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及制毒用原料应予以没收并销毁。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460.31克锥形瓶装液体、烧杯盛装黄色晶体、4.42克黄色晶体、玻璃器皿盛装白色晶体,含苯基乙酰基乙腈成分的4.98千克白色粉末,及含甲基苯丙胺、苯基丙酮成分的43.81克试管盛装固液混合物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庆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