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喻俊杰与被告邱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俊杰,邱永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喻俊杰,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邱永达,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邱勇(邱永达之子),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俊杰与被告邱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俊杰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邱永达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俊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665元,由被告邱永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