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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喻俊杰与被告邱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俊杰,邱永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喻俊杰,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邱永达,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邱勇(邱永达之子),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俊杰与被告邱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俊杰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邱永达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俊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665元,由被告邱永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