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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苏国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和平,苏国言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和平,男,生于1952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庄浪县水洛镇南巷**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言,男,生于1967年4月29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南坪乡苏坪村五社**号。上诉人王和平因与被上诉人苏国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和平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和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和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引军审 判 员  张 厉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