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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左言东与左常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言东,左常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左言东,男。被告左常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言东与被告左常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言东撤回对被告左常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