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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晏文龙与王春阳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晏文龙,王春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再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晏文龙,1969年6月7日岀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春阳,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晏文龙与被上诉人王春阳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2014)邮民再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晏文龙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戴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