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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姜前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姜前美,王雷,王焕伟,王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福,农民。被执行人姜前美,农民。被执行人王雷,农民。被执行人王焕伟,农民。被执行人王铭胜,个体。公衍超,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住蒙阴县大旺庄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姜前美、王雷、王焕伟、王铭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3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姜前美、王雷、王焕伟、王铭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139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金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