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郝朋波与张俊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朋波,张俊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郝朋波。委托代理人孙小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朋波诉被告张俊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朋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朋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朋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