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惠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惠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36号罪犯周惠友,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7年2月7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林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惠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60.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但年度考评得分低,不符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提请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惠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