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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03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52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作出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8720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戚卫权 来源: